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668號
- 上訴人
- 磐實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育瑋
- 原告
- 北海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家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