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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696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彭松江

上訴人
精讚成功企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吳其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7,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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