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游婷麟
  • 法定代理人
    蔡枘頤

  • 上訴人
    三益海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802號上 訴 人 三益海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枘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勇騰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6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