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802號上 訴 人 三益海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枘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勇騰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6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