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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80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游婷麟

上訴人
三益海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枘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勇騰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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