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趙義德
- 原告陳玉淑
- 被告陳漢森即除障香本舖、黃森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810號原 告 陳玉淑 被 告 陳漢森即除障香本舖 被 告 黃森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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