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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81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陳玉淑
被告
陳漢森即除障香本舖
被告
黃森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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