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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83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許映鈞

原告
台北君悅凱撒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俞忠良
被告
中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任銘
訴訟代理人
簡健益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1月22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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