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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86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許映鈞

上訴人
弘富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昱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承恩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許映鈞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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