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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959號

返還占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李昭融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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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任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宏定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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