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2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05號
- 原告
- 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凱君
- 被告
- 芃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怡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兩造所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11條分別約定:「雙方因房屋租賃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2件在卷可憑,就本件爭執,自應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