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2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066號原 告 昱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瑋雯 被 告 瀛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尚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參仟貳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