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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2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李昭融

  • 當事人
    金鑫億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112號原   告 金鑫億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禹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熙儀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肆萬柒仟陸 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叁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 (2)就被告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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