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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208號

返還企劃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捷喜多媒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介福
被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訴訟代理人
施宜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企劃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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