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31號
- 上訴人
- 文華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威仁
- 訴訟代理人
- 林烱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卉縈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卉縈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