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3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343號
- 原告
- 帛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榮凱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光
彭賢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陽精密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叁萬貳仟貳佰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壹佰肆拾元。
(2)就被告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