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591號
- 原告
- 常勝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騏祥
- 被告
- 金露華
- 訴訟代理人
- 江欣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藥品所失利益,而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00號二樓,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