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6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627號
- 原告
- 大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根本
- 原告
- 台灣清潔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沈詩音
- 被告
- 僑星典華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高子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僑星典華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