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7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739號
- 原告
- 新北市自閉症適應體育推廣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東琳
- 被告
- 波菲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朝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波菲美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6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