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7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739號
- 上訴人
- 新北市自閉症適應體育推廣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東琳
- 被上訴人
- 波菲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朝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波菲美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6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