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7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777號
- 原告
- 旭榮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莊芳容
上原告與被告新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
拾陸萬零壹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叁佰肆
拾叁元,扣除已繳納之新台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
仟捌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費用,並具狀記
載「是否另基於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若是,請一
併檢附暨兩造間之租賃契約資料,並附繕本1份(含證物)陳報
本院,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