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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777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777號

原告
旭榮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莊芳容

上原告與被告新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

拾陸萬零壹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叁佰肆

拾叁元,扣除已繳納之新台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

仟捌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費用,並具狀記

載「是否另基於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若是,請一

併檢附暨兩造間之租賃契約資料,並附繕本1份(含證物)陳報

本院,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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