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7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787號
- 原告
- 永昌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彥君
上原告與被告楊敏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叁萬叁仟
壹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787號
上原告與被告楊敏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叁萬叁仟
壹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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