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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游婷麟
  •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林申彬、謝清江、海英俊、沈顯和、洪炳坤、胡定華、陳鴻智、吳敏求、高田明、羅英華、林榮生、劉德瑞、林振興、張力豪、李怡德、高張明鸞、李慶煌、高育仁、胡鈞陽、洪嘉聰、陳澄芳、蔡義泰、史靜芬、柯拔希、吳政忠

  • 原告
    蔡烱燉
  • 被告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旭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明介蔡其軒蔡誼甄謝清江卓志哲孫振耀蘇炎坤王伯元顧大為陳恒真劉錫麟李吉仁劉深淵楊邦彥湯明哲林進燈劉炯朗林申彬蔡清霖葉慶章黃俊傑林麗珍陳宏守游張松蕭崇河林寬照鍾斌賢舒奇郝龍斌高閬仙郝漢祥郝漢禎郝漢明郝柏村郭菀華蘇盈貴陳業鑫許明財王文稟洪坤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政謀的繼承人鄭崇華鄭平鄭安李氏的繼承人謝逸英黃崇興海英俊柯子興張訓海張明忠李澤元莊炎山許榮源黃光明羅益強的繼承人梁克勇佳元投資有限公司法人沈顯和沈傳芳陳添火劉亮君辛武男關鈞彭志強迅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淑琴陳韻郁蘇志偉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敏求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胡定華鴻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姜文鐘陳鴻智游敏行麥瑞齡盧志遠王耀東惠盈投資有限公司法人彭介平葉沛甫順盈投資有限公司法人高田明李執鐸松岡茂樹方成義施敏吳秉天游敦行倪福隆潘文森力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國智高強蔡篤恭陳秋芳李貴敏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駱文仁富津有限公司法人佑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振興翁啓培張郁仁張志揚黃永芳佑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文榕大塚龍太郎詹文凱柯漢平台貿國際有限公司法人張力豪威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日月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高育仁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慶煌歐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詹文光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建國蔡美麗李怡德謝孔琦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胡鈞陽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進雙林弘堯林清祥干學平黃兆鴻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澄芳吳一揆陳志逢洪嘉聰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雨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深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義泰蔡義興史恩深的繼承人史靜芬史餘芳范森雄的繼承人朱志煌陳秀玲楊千余孝先陳建誠傅幼軒周勝鄰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多春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梁錦泉陳天任吳聲隆YU,CHOR WING WILSON劉冠麟莊淵棋柯拔希柯行天柯妙論柯妙比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王本耀江淑賢蔡清彥李鍾熙徐爵民張進福李羅權黃重球李嗣涔陳力俊張家祝吳重雨楊弘敦蕭介夫呂學錦邢有光谷家恆陳興時鹿篤瑾陳添枝吳思華林建鼎黃惠玲周美玲蔡孟芳盧玉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83號 原   告 蔡烱燉 被   告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被   告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申彬 被   告 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旭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旭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謝清江 被   告 蔡明介 被   告 蔡其軒 被   告 蔡誼甄 被   告 謝清江 被   告 卓志哲 被   告 孫振耀 被   告 蘇炎坤 被   告 王伯元 被   告 顧大為 被   告 陳恒真 被   告 劉錫麟 被   告 李吉仁 被   告 劉深淵 被   告 楊邦彥 被   告 湯明哲 被   告 林進燈 被   告 劉炯朗 被   告 林申彬 被   告 蔡清霖 被   告 葉慶章 被   告 黃俊傑 被   告 林麗珍 被   告 陳宏守 被   告 游張松 被   告 蕭崇河 被   告 林寬照 被   告 鍾斌賢 被   告 舒奇 被   告 郝龍斌 被   告 高閬仙 被   告 郝漢祥 被   告 郝漢禎 被   告 郝漢明 被   告 郝柏村 被   告 郭菀華 被   告 蘇盈貴 被   告 陳業鑫 被   告 許明財 被   告 王文稟 被   告 洪坤戊 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被   告 鄭政謀的繼承人 被   告 鄭崇華 被   告 鄭平 被   告 鄭安 被   告 李氏的繼承人 被   告 謝逸英 被   告 黃崇興 被   告 海英俊 被   告 柯子興 被   告 張訓海 被   告 張明忠 被   告 李澤元 被   告 莊炎山 被   告 許榮源 被   告 黃光明 被   告 羅益強的繼承人 被   告 梁克勇 被   告 佳元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顯和 被   告 沈顯和 被   告 沈傳芳 被   告 陳添火 被   告 劉亮君 被   告 辛武男 被   告 關鈞 被   告 彭志強 被   告 迅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炳坤 被   告 陳淑琴 被   告 陳韻郁 被   告 蘇志偉 被   告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敏求 被   告 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定華 被   告 胡定華 被   告 鴻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智 被   告 姜文鐘 被   告 陳鴻智 被   告 游敏行 被   告 麥瑞齡 被   告 盧志遠 被   告 王耀東 被   告 惠盈投資有限公司 前列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惠盈投資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敏求 被   告 彭介平 被   告 葉沛甫 被   告 順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田明 被   告 高田明 被   告 李執鐸 被   告 松岡茂樹 被   告 方成義 被   告 施敏 被   告 吳秉天 被   告 游敦行 被   告 倪福隆 被   告 潘文森 被   告 力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英華 被   告 蔡國智 被   告 高強 被   告 蔡篤恭 被   告 陳秋芳 被   告 李貴敏 被   告 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生 被   告 駱文仁 被   告 倪福隆 被   告 富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瑞 被   告 蔡國智 被   告 佑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振興 被   告 翁啓培 被   告 張郁仁 被   告 張志揚 被   告 黃永芳 被   告 佑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佑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佑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振興 被   告 吳文榕 被   告 大塚龍太郎 被   告 詹文凱 被   告 柯漢平 被   告 台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力豪 被   告 張力豪 被   告 威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德 被   告 日月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張明鸞 被   告 高育仁 被   告 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被   告 李慶煌 被   告 歐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詹文光 被   告 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歐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被   告 楊建國 被   告 蔡美麗 被   告 李怡德 被   告 謝孔琦 被   告 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鈞陽 被   告 胡鈞陽 被   告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被   告 陳進雙 被   告 林弘堯 被   告 林清祥 被   告 干學平 被   告 黃兆鴻 被   告 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芳 被   告 陳澄芳 被   告 吳一揆 被   告 陳志逢 被   告 洪嘉聰 被   告 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雨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雨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義泰 被   告 深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靜芬 被   告 蔡義泰 被   告 蔡義興 被   告 史恩深的繼承人 被   告 史靜芬 被   告 史餘芳 被   告 范森雄的繼承人 被   告 朱志煌 被   告 陳秀玲 被   告 楊千 被   告 余孝先 被   告 陳建誠 被   告 傅幼軒 被   告 周勝鄰 被   告 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多春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拔希 被   告 梁錦泉 被   告 陳天任 被   告 吳聲隆 被   告 YU,CHOR WING WILSON 被   告 劉冠麟 被   告 莊淵棋 被   告 柯拔希 被   告 柯行天 被   告 柯妙論 被   告 柯妙比 被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吳政忠 被   告 王本耀 被   告 江淑賢 被   告 蔡清彥 被   告 李鍾熙 被   告 徐爵民 被   告 張進福 被   告 李羅權 被   告 黃重球 被   告 李嗣涔 被   告 陳力俊 被   告 張家祝 被   告 吳重雨 被   告 楊弘敦 被   告 蕭介夫 被   告 呂學錦 被   告 邢有光 被   告 谷家恆 被   告 陳興時 被   告 鹿篤瑾 被   告 陳添枝 被   告 吳思華 被   告 林建鼎 被   告 黃惠玲 被   告 周美玲 被   告 蔡孟芳 被   告 盧玉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又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有不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意見參照)。 三、查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該裁定並於同年月9日送達至原告所 指定之送達處所即新竹郵局19-435號信箱,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即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不因新竹科學園郵局依郵政規則第205條:「書明專用箱袋號數之各類掛號郵件,無 論是否書有收件人地址,郵局僅將通知單或書有『掛號郵件待領』字樣之小牌投置箱袋內,俟租用人憑前條第一項印鑑領取。租用人未領取前,寄件人仍得申請撤回或更改收件人姓名、地址,非掛號者,均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自行開取。但限時專送郵件並書專用箱袋號數及收件人地址者,除另有規定或特別約定外,無論是否掛號,仍按址投遞。」之規定,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原法院而受影響。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書狀之簽名或蓋章,及繳納裁判費,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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