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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游婷麟

原告
蔡烱燉
被告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被告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申彬
被告
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旭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江
被告
蔡明介
被告
蔡其軒
被告
蔡誼甄
被告
謝清江
被告
卓志哲
被告
孫振耀
被告
蘇炎坤
被告
王伯元
被告
顧大為
被告
陳恒真
被告
劉錫麟
被告
李吉仁
被告
劉深淵
被告
楊邦彥
被告
湯明哲
被告
林進燈
被告
劉炯朗
被告
林申彬
被告
蔡清霖
被告
葉慶章
被告
黃俊傑
被告
林麗珍
被告
陳宏守
被告
游張松
被告
蕭崇河
被告
林寬照
被告
鍾斌賢
被告
舒奇
被告
郝龍斌
被告
高閬仙
被告
郝漢祥
被告
郝漢禎
被告
郝漢明
被告
郝柏村
被告
郭菀華
被告
蘇盈貴
被告
陳業鑫
被告
許明財
被告
王文稟
被告
洪坤戊
被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被告
鄭政謀的繼承人
被告
鄭崇華
被告
鄭平
被告
鄭安
被告
李氏的繼承人
被告
謝逸英
被告
黃崇興
被告
海英俊
被告
柯子興
被告
張訓海
被告
張明忠
被告
李澤元
被告
莊炎山
被告
許榮源
被告
黃光明
被告
羅益強的繼承人
被告
梁克勇
被告
佳元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顯和
被告
沈顯和
被告
沈傳芳
被告
陳添火
被告
劉亮君
被告
辛武男
被告
關鈞
被告
彭志強
被告
迅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炳坤
被告
陳淑琴
被告
陳韻郁
被告
蘇志偉
被告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吳敏求
被告
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定華
被告
胡定華
被告
鴻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智
被告
姜文鐘
被告
陳鴻智
被告
游敏行
被告
麥瑞齡
被告
盧志遠
被告
王耀東
被告
惠盈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前列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惠盈投資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敏求
被告
彭介平
被告
葉沛甫
被告
順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田明
被告
高田明
被告
李執鐸
被告
松岡茂樹
被告
方成義
被告
施敏
被告
吳秉天
被告
游敦行
被告
倪福隆
被告
潘文森
被告
力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英華
被告
蔡國智
被告
高強
被告
蔡篤恭
被告
陳秋芳
被告
李貴敏
被告
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生
被告
駱文仁
被告
倪福隆
被告
富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瑞
被告
蔡國智
被告
佑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振興
被告
翁啓培
被告
張郁仁
被告
張志揚
被告
黃永芳
被告
佑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興
被告
吳文榕
被告
大塚龍太郎
被告
詹文凱
被告
柯漢平
被告
台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力豪
被告
張力豪
被告
威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德
被告
日月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張明鸞
被告
高育仁
被告
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被告
李慶煌
被告
歐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詹文光
被告
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被告
楊建國
被告
蔡美麗
被告
李怡德
被告
謝孔琦
被告
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鈞陽
被告
胡鈞陽
被告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被告
陳進雙
被告
林弘堯
被告
林清祥
被告
干學平
被告
黃兆鴻
被告
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芳
被告
陳澄芳
被告
吳一揆
被告
陳志逢
被告
洪嘉聰
被告
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雨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義泰
被告
深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靜芬
被告
蔡義泰
被告
蔡義興
被告
史恩深的繼承人
被告
史靜芬
被告
史餘芳
被告
范森雄的繼承人
被告
朱志煌
被告
陳秀玲
被告
楊千
被告
余孝先
被告
陳建誠
被告
傅幼軒
被告
周勝鄰
被告
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多春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拔希
被告
梁錦泉
被告
陳天任
被告
吳聲隆
被告
YU,CHOR WING WILSON
被告
劉冠麟
被告
莊淵棋
被告
柯拔希
被告
柯行天
被告
柯妙論
被告
柯妙比
被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吳政忠
被告
王本耀
被告
江淑賢
被告
蔡清彥
被告
李鍾熙
被告
徐爵民
被告
張進福
被告
李羅權
被告
黃重球
被告
李嗣涔
被告
陳力俊
被告
張家祝
被告
吳重雨
被告
楊弘敦
被告
蕭介夫
被告
呂學錦
被告
邢有光
被告
谷家恆
被告
陳興時
被告
鹿篤瑾
被告
陳添枝
被告
吳思華
被告
林建鼎
被告
黃惠玲
被告
周美玲
被告
蔡孟芳
被告
盧玉潤
前列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旭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前列佑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佑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前列歐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前列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雨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又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有不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意見參照)。

三、查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該裁定並於同年月9日送達至原告所指定之送達處所即新竹郵局19-435號信箱,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即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不因新竹科學園郵局依郵政規則第205條:「書明專用箱袋號數之各類掛號郵件,無論是否書有收件人地址,郵局僅將通知單或書有『掛號郵件待領』字樣之小牌投置箱袋內,俟租用人憑前條第一項印鑑領取。租用人未領取前,寄件人仍得申請撤回或更改收件人姓名、地址,非掛號者,均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自行開取。但限時專送郵件並書專用箱袋號數及收件人地址者,除另有規定或特別約定外,無論是否掛號,仍按址投遞。」之規定,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原法院而受影響。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書狀之簽名或蓋章,及繳納裁判費,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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