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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簡字第86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謝文雄
訴訟代理人
鄭毓平
被告
德吉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陳麗雲
代理人
被告
劉浩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德吉實業有限公司、陳麗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玖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三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德吉實業有限公司、陳麗雲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德吉實業有限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6年3月30日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068020118號函解散登記,且查無該公司之呈報清算繫屬資料,被告德吉實業有限公司迄今尚未完成清算,法人格自未消滅,仍有當事人能力。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德吉實業有限公司既已進入清算程序,而該公司復經股東同意決議選任陳麗雲為清算人,此有股東同意書在卷可佐,依公司法第79條但書規定,自應以清算人陳麗雲為被告德吉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又本件被告德吉實業有限公司、陳麗雲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德吉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4月26日向原告申請辦理商務信用卡,並以被告陳麗雲為持卡人,經原告核定後核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商務信用卡,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被告德吉實業有限公司自應就持卡人使用商務卡所生之一切債務負清償責任。被告陳麗雲、被告劉浩宇則與原告簽立信用卡保證書暨約定條款(連帶保證契約),承諾願就被告德吉實業有限公司基於商務信用卡消費對原告所生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依商務卡約定條款第14條之約定,當期之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曰前全數繳付原告,或依第15條之約定,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最低應繳金額並就剩餘未付款項應依約定利率(11.33 %)加付遲延利息,如未繳納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按月收取逾期手續費(即違約金),延滯第1個月計付100元,延滯第2個月計付300元,延滯第3個月計付500元,且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超過3期。詎被告德吉實業有限公司並未依約繳納最低應繳額,依商務卡約定條款第23條之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尚欠原告262,667元(含本金251,913元)及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利息。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德吉實業有限公司、陳麗雲、劉浩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2,667,及其中251,913元自106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點33計算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商務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及股東同意書、信用卡保證書暨約定條款、商務白金卡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德吉實業有限公司、陳麗雲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劉浩宇則到庭辯稱:伊未為系爭信用卡之保證人,保證書連帶保證人簽章欄上「劉浩宇」之簽名非伊所簽等語。經查,經本院當庭比對該信用卡保證書暨約定條款上連帶保證人「劉浩宇」之簽名筆跡與被告劉浩宇當庭書寫之簽名筆跡,二者不論就運筆、勾勒字形、習慣等書寫方式,均明顯不同,顯非屬同一人所為,復原告自承二者簽名筆跡確實不同等語(見本院106年6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足徵被告劉浩宇上開之抗辯為真實,是被告劉浩宇就該信用卡消費款自不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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