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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林翠珊

6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88

號原   告 翁千惠即祥升國際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王德祥
被告
京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訴訟代理人
葉進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1,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680元。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林翠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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