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892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892號

上訴人
愷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倪秉洋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4月18日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聲明上訴,並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記載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及反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