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勞小字第33號
-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重勞小字第33號
- 原 告
- 符惠芬
- 被 告
- 全輝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文杏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重勞小字第33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有成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伍仟貳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