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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勞簡字第13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蔡金騰
被告
銓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麒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民國107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捌佰捌拾叁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106年8月4日起至107年2月9日止,承攬被告之灌漿工作,約定報酬共計新臺幣(下同)302,383元,被告已支付170,000元,尚積欠132,883元未為給付。為此,爰依兩造間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2,883元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計算承攬報酬算式之照片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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