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勞簡字第13號
- 原告
- 蔡金騰
- 被告
- 銓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麒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民國107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捌佰捌拾叁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106年8月4日起至107年2月9日止,承攬被告之灌漿工作,約定報酬共計新臺幣(下同)302,383元,被告已支付170,000元,尚積欠132,883元未為給付。為此,爰依兩造間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2,883元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計算承攬報酬算式之照片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