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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調字第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游婷麟

聲請人
晟銘窗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達金
相對人
林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買賣價金,惟查相對人之住所為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5樓,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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