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1308號
- 原告
- 在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旻翰
原告與被告丁英烈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有郵務機關退回之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