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2號
- 原告
- 祥生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君萍
- 訴訟代理人
- 李鴻賓
- 被告
- 林弘榮
- 被告
- 順通潛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柒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