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2435號
- 原告
- 惠普禮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洧彤
- 訴訟代理人
- 盧永盛律師
- 複代理人
- 施雅芳律師
- 被告
- 呂明昆即圓想服飾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