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2885號
- 原告
- 合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桂英
- 訴訟代理人
- 劉怡如
- 被告
- 興囿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松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3,865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 由 要 領本件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為三信商業銀行新莊分行、發票日為民國107年10月30日、票號為CA0000000、面額新台幣(下同)53,865元之支票1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為證。被告對系爭支票之真正不爭執,亦承認應該要付,惟辯稱目前還在清算公司資產,不知道有沒有錢可以付等語。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從而,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