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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陳政勳

  • 原告
    日暉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侯孝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29號原   告 日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勳 訴訟代理人 陳木村 被   告 侯孝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陳政勳」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政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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