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75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重小字第753號
- 原告
- 太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昭等
- 訴訟代理人
- 莊聰傑
- 被告
- 羅英輝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重小字第75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許秀霞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仟伍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零件及烤漆折舊附表折舊時間 金額第1年折舊值 5,500×0.369=2,030第1年折舊後價值 5,500-2,030=3,470第2年折舊值 3,470×0.369=1,280第2年折舊後價值 3,470-1,280=2,190第3年折舊值 2,190×0.369=808第3年折舊後價值 2,190-808=1,382第4年折舊值 1,382×0.369=510第4年折舊後價值 1,382-510=872第5年折舊值 872×0.369=322第5年折舊後價值 872-32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