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建小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彭松江
- 原告梁斯騏即啊亮工程行、與被告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建小字第11號原 告 梁斯騏即啊亮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叁仟柒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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