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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建簡字第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趙義德

原   告
王承緯
被   告
尚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添明
訴訟代理人
洪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元,應徵裁判費叁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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