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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救字第2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救字第24號

聲請人
李龍水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瑞生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謝瑞生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107年度重簡字第871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133號民事裁定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救字第24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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