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彭松江
- 法定代理人鄭士瑩
- 原告漢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真心客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029號原 告 漢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士瑩 原告與被告真心客棧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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