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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05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王興華
原告
孫鷹
被告
喜上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喜多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王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捌仟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就應繳納之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以107年度重救字第34號裁定駁回聲請在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05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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