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救字第3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救字第34號

聲請人
王興華
聲請人
孫鷹
相對人
喜上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喜多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王仁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7年度重簡字第105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意旨略以:聲請人提起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107年度重簡字第1052號),因聲請人王興華已68歲,無任何工作收入,聲請人孫鷹亦無任何工作收入,且聲請人所生兩名女兒尚在求學階段,無經濟能力,以致無資力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8,020元。為此,聲請鈞院准許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聲請人王興華課之稅資料清單及財產查詢清單等為釋明,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2人106年度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查知聲請人王興華106年所得約8,539元,財產總額約594,780元,聲請人孫鷹106年所得約21,904元,名下則有坐落新北市新莊區房屋、土地各1筆、新北市汐止區房屋、土地各2筆,事業投資1筆,財產總額為19,399,251元,此有聲請人2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2件在卷可憑,顯見聲請人之資產遠大於應繳納之裁判費,並非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人,是其等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救字第3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