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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0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杜美賢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亦安律師
被告
安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景廷
訴訟代理人
張翰華
被告
陳威成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1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二週內,就臺灣新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113、10712號起訴書(如附件),與本案法律及事實上爭點有關之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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