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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許映鈞

上訴人
旭汶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慶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將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7,79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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