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162號
- 原告
- 日玖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俊宏
- 訴訟代理人
- 羅仁涓
- 被告
- 曾明德
- 被告
- 原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欽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程志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另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被告曾明德之住所地在苗栗縣○○鎮○○街0○00號,被告原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此有其等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公司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據此可知,被告2人之住所、主營業所所在地不在同一法院轄區內;另本件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向90公里800公尺處,坐落新竹縣竹北市。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