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260號
- 原告
- 久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良
- 訴訟代理人
- 劉祥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宇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雅喻律師
- 被告
- 興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泉鑫(原名曾國欽)
- 訴訟代理人
- 吳錫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書第30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