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499號
- 上訴人
- 蘇柏豫
- 被上訴人
- 蔡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1,4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重簡字第149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1,4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