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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2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李昭融

  • 上訴人
    張俊松即一誠通信器材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028號上 訴 人 張俊松即一誠通信器材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汶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柒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肆佰捌拾元整,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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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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