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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081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許映鈞

原告
林明正
被告
鈦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姿安
訴訟代理人
王乃玄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於台北市○○區○○路0號0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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