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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11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趙義德

上 訴 人
鼎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綺瑩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語宸
被 上訴人
廣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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