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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2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金珮琪、李明新

  • 上訴人
    益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260號上 訴 人 益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珮琪 被 上訴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叁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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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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