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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405號

返還租賃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405號

原告
聯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璟嬅
被告
神仙府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德

上原告與被告神仙府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叁佰肆拾捌萬元(即租金額之120倍),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叁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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