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8號
- 抗告人
- 大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年
- 相對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相對人
- 陳柏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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