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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8號

抗告人
大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年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
陳柏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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